全台最早首創鼓勵墓主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的縣市
澎湖開發史迄今已有四百餘年,島民以海為生,以農為業,深受入土為安與厚葬明孝觀念影響,早年居民未有環境保護之觀念,四處營葬先人墳墓,造成澎湖今日墳墓散布田野,據保守估計約有十萬座,散布在一二六平方公里範圍內,平均每平方公里內就有七九三座墳墓,嚴重影響澎湖的觀光發展與居民生活品質。
賴峰偉縣長為改善墳墓散布現象,維護自然景觀,增加土地資源利用,自八十九年七月起開辦全台首創之鼓勵墓主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措施,鼓勵墓主配合本府政策辦理墳墓遷移,騰出之土地並施以綠化開闢青青草原,以改善民眾生活品質。開辦至九十二年七月份止已配合本府政策辦理撿骨進塔之墳墓己達一六、五二二座,支出補助金額達新台幣三億一仟八佰餘萬元(八十九年七月至九十一年十二月每具骨骸補助二萬元,九十二年度起每具骨骸補助一萬元),已有效減少墳墓數量,增進土地資源之利用。<節錄至澎湖縣政http://www.penghu.gov.tw/ch/府網站>
全國第一的公園建設創舉縣市
澎湖地區環境特殊,乾旱少雨、季風強烈,不時挾帶鹽霧林木生長不易,綠化成果多年來難以展現;都市周邊及主要道路兩旁盡是雜亂的廢棄髒亂點,都市綠覆率亦僅有5﹪;蕞薾小島除遍布墳墓外,另一個令人退避三舍的焦點即是四處破舊可見的亂。由農漁局林務單位8個月內便鑲上60處近5公頃之草地;在擁擠的「馬公市都市計畫區」內堆砌出3.85﹪的綠覆率,更重要的是消滅了(5公頃)60處的髒亂點,加減相乘後,相對的得到10公頃的「附加綠意」!因為島上的民眾建立了信心。因而更在93年1~7月營造了78處13公頃的綠地,總計完成138處近18公頃的面積;而後再以提升青青草園為「文化」的青青草園,由在地藝術家雕刻件件的藝術品、各形色的意象景觀,妝點澎湖成為「藝術」的青青草園;用心看草園,其實每處都是精心佳作,我們有信心,當客人下次踏上馬公古街,可以遊賞處處綠意帶有鄉土、藝術的草園,分享「澎湖第一」的驕傲。 <節錄至澎湖縣政府網站>
淨海計畫-清除海底覆網
多重(層)網為刺網類漁具之一種,其作業方式係以讓目的魚刺入網目,或纏絡於網地為旨趣。所謂三重(層)網係將不同網目大小,不同縮結之兩種或三種網片縫合在一起使用,其外網較大而形成。藉由網具的纏絡機能而捕取各種大小不一的魚介類,下網之海域多為岩礁區與人工魚礁或船礁區,不同於其他海域的作業性質,該種漁法對沿岸生態資源的殺傷力很大,且會造成網具纏繞海底漁場結構,隨著時間的累積致使漁場喪失功能。活化海域海底生態環境,復甦漁業資源,自八十九年迄今委請潛水人員下海清除覆蓋礁區網具,共達五萬公尺長。<節錄至澎湖縣政府網站>
保護珊瑚礁及禁採貝類
「潮間帶」,位於大海及陸地敏感的區域,棲地環境時而乾或潮濕、時而高溫或低溫或時而鹽度變高或變低等環境變化非常的大,但也蘊育出了海洋無限的生機。澎湖四面環海,豐富的海岸地貌有濕地、沙灘、礁岩及珊瑚礁淺坪,使澎湖的海洋生物相異常的豐富。
淺海的珊瑚是澎湖海域最重要的生物資源,尤其以造礁的石珊瑚種類居多,退潮後最常見的有軸孔珊瑚、表孔珊瑚、雀屏珊瑚、盤珊瑚及菊珊瑚等,由這些石珊瑚所構成的珊瑚淺坪提供了魚蝦貝類等眾多生物的棲息場所。較具代表性的貝類資源就有黑蟶(俗稱「灘」)、紅鬍魁蛤(俗稱「生蛤」)、大白狐蛤(俗稱「撬仔)、歪斜鬍魁蛤(俗稱「掃帚仔」)以及山羊海菊蛤(俗稱「粉蚵、小干貝」)等,以往這些貝類多為當地漁民採捕供給家用,採捕數量有限,惟因隨著國民所得提高,澎湖群島吸引許多遊客慕名而來,各地餐廳如雨後春筍般紛紛開幕,導致各種可食用之海洋生物被漫無限制的捕撈,除造成資源量銳減外,無形中使沿岸珊瑚礁淺坪受到衝擊,鐵叉撬開;利斧下劈;取殼挖肉,到處可見珊瑚碎枝殘骸。
澎湖縣政府為確保澎湖海域內珊瑚礁淺坪生態環境,達漁業資源永續目的,除依漁業法規定公告前揭五種貝類不得採捕、處理、販賣或持有;另規定城前→大倉、沙港→員貝兩處海底步道禁止各種車輛通行,又規定距岸十二浬內(包括離島)禁止採捕珊瑚礁,未經許可珊瑚礁不得公開陳列買賣、運入或運出澎湖縣,諸如種種作為均為讓澎湖的潮間帶珊瑚礁淺坪不被破壞。
為保育水產資源,距岸十二浬內禁止採捕珊瑚礁,未經許可珊瑚礁不得公開陳列買賣、運入或運出本縣,違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訂定全國首部澎湖縣觀光特區附設博弈業諮詢性投票自治條例
本縣位屬離島,產業發展因先天的瓶頸致使就業機會受到侷限,又長達半年之季風期更造成觀光產業有關行業之經營難題。為突破產業發展瓶頸,帶動本縣經濟發展,促進地方建設,遂有爭取於本縣設置觀光特區附設博弈業之建議。惟其可能衍生社會、治安問題之疑慮,亦多有爭議。為能實際測度主流民意之趨向,以作為本府施政之參據,本府參酌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研訂「澎湖縣設置觀光特區附設博弈業辦理諮詢性」投票自制條例併獲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台內民字第0920064245號函復准予備查;本府即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以府行法字第0920034447號令公佈,六月二十六日正式施行。本條例係全國首創有法源地位執行公民投票之先例,以嚴謹、客觀、公信之方式,由民意決定本縣重大公共決策。
資料來源: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